氣候變化“對全球的人和社區構成直接而深遠的威脅”人權理事會第7/23號決議
I. 報告
國際環境法中心和國際關懷報告: ”氣候轉變 - 應對這時代最重大的人權挑戰“,2015年2月
國際律師協會報告:2014年7月,國際律師協會發布了報告“在氣候破壞時代實現正義與人權”。該報告是國際律師協會主席Michael Reynolds在2012年發起的氣候變化正義與人權高級別工作組的成果和建議。
II. 原則和承諾
奥斯陸原则:2015年3月1日,法律和環境專家通過了《奧斯陸全球氣候變化義務原則》,為國家和公司的氣候變化行動設定了基本原則。
日内瓦承諾:2015年2月13日,有18個國家簽署了《日內瓦關於人權與氣候行動的承諾》。簽署的國家是智利,哥斯達黎加,法國,危地馬拉,愛爾蘭,基里巴斯,馬爾代夫,馬紹爾群島,密克羅尼西亞,墨西哥,帕勞,巴拿馬,秘魯,菲律賓,烏干達,烏拉圭,薩摩亞和瑞典。
氣候正義原則:瑪麗·魯濱遜基金會-氣候正義(Mary Robinson Foundation - Climate Justice)制定了一套“氣候正義原理”。七項最高原則是:尊重和保護人權;支持發展權;公平分擔利益和負擔;確保有關氣候變化的決定具有參與性,透明性和負責任;突出性別平等和平等;利用教育對氣候管理的變革力量;利用有效的伙伴關係確保氣候正義。
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:“人權與氣候變化”
國際環境法中心:《氣候變化與人權》入門
2013年企業社會責任會議:Mary Robinson向商界領袖致辭
III. 影片
影片下方提供了有關氣候變化與人權之間的聯繫的額外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