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已經為氣候正義提出充分的理由-人們正在不斷作出回應-但是對具體行動的承諾太慢了。在私營範疇,仍然迫切需要證明對氣候變化採取行動不是限制,而是機遇,並且具有正面的商業意義。Mary Robinson, 第三屆工商業和人權論壇,2014年12月
氣候變化是這時代最大的人權挑戰之一。它對生存權,健康權,住房權和食物權產生巨大影響,並將導致廣泛流離失所。氣候變化對某些群體,尤其是婦女,兒童和老年人等貧困和邊緣化群體造成不成比例的影響。
繼2015年重要的《巴黎協定》之後,迅速執行該協定至關重要。
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,企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。這包括:減少排放(緩解);採取行動協助供應鏈中的弱勢群體,並確保考慮到他們的需求(適應);並採取負責任的公共政策立場-提倡政府採取有力措施,而不是阻止行動。
國際律師協會的總統特別工作組已就“氣候變化公正與公司責任”提出了建議,可按此瀏覽。聯合國的“氣候行動:為什麼對企業如此重要”簡要概述了企業如何應對氣候變化以支持可持續發展目標13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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